1.凡因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、工具有损坏和丢失的,应予赔偿。
2.赔偿范围:
(1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易动用,造成损坏的;
(2)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(3)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毁的;
(4)由主管人员失职,造成被盗、丢失以及水灾、水淹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;
(5)其他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。
3.凡因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稀有原材料受到损坏或丢失的,一律要进行经济赔偿,同时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,直到追究刑事责任。
4.赔偿原则和标准,按照中国国矿业大学实验与设备处有关规定执行。
经济管理学院实验中心
2020年11月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