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(含500元)、1000元以下(不含1000元)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。如:仪器、仪表、工具、量具等。
2.低耐用品的购置、使用、管理等事宜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。对为调拨、保费、回收要通过院主管审批。
3.实验中心要配备责任心强,有一定工作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低值耐用品。管理人员力求稳定,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。
4.实验中心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分类明细账,按照国家教委规定的《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》分类,要做到每学期核对一次帐物,却保帐物相符。
5.凡借出使用的低值耐用品,必须和财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,不用时要及时收回。
6.民用性强的低值耐用品,如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风扇、工具等损坏和丢失原则按100%赔偿。
7.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、报废价值在800元以下的,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;损坏或丢失、报废价值在800元以上的,由实验中心主任提出意见,报院主管审批。
8.低值耐用品报废残值收入、有偿调拨、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。
经济管理学院实验中心
2020年11月修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