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发布时间:2020-11-12浏览次数:436

1.凡因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、工具有损坏和丢失的,应予赔偿。

2.赔偿范围:

1)尚未掌握操作技术,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易动用,造成损坏的;

2)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;

3)未经批准擅自拆卸造成损毁的;

4)由主管人员失职,造成被盗、丢失以及水灾、水淹和保管不当造成损坏;

5)其他属于责任范围的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的。

3.凡因工作不负责任,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稀有原材料受到损坏或丢失的,一律要进行经济赔偿,同时,应视情节轻重,给予行政处分,直到追究刑事责任。

4.赔偿原则和标准,按照中国国矿业大学实验与设备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  

经济管理学院实验中心

202011月修订

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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